本离婚律师在处理当事人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时发现很多人不能准确把握抚养的概念,由此导致他们在离婚协议中的表述存在歧义,进而发生分歧。比如最常见的一种容易引发歧义的表述发生在:男女双方本意为约定离婚后孩子跟随男方/女方共同生活,但是在落实到文字表述上却变成了“离婚后孩子归女方/男方抚养。”
为什么说上述文字表述是错误的呢?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即便父母离婚,但是他们对于未成年子女仍然应该履行抚养义务。也就是说一方虽然在离婚后不再与孩子共同生活,但是他/她仍然要以支付抚养费、探望、为孩子的生活、学习等方面提供帮助、教育孩子等形式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既然如此,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表述为“离婚后孩子归男方/女方抚养”便是有问题的。因为这种表述的意思应该是:另一方不再承担抚养义务。由此可见,这种表述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离婚双方所要表达的本意上看都是错误的。
既然上述表述方式是错误的,那么应该如何纠正呢?本离婚律师认为正确的表述应该是:“离婚后孩子由男方/女方直接抚养,跟随男方/女方共同生活。”这种表述隐含的一个意思是:另一方处于间接抚养的地位,其仍要承担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