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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6 09:25:53

法学论文范文(《中国法学》论文:算法规制的谱系)


文章摘要

不断增长的算法风险引致了算法规制的兴起。算法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存在于目标失范、算法缺陷、信任危机、防御薄弱、监管与责任机制不足等方面。目前的算法规制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了算法规制谱系的轮廓,但仍存在规制思维、规制对象、规制主体、规制工具及法律关系等方面的诸多局限性。目前的算法规制谱系可以通过四个维度及不同维度间的各种联结关系进行刻画。在未来,应以人的主体性而非规制工具的效用为基础完善算法规制的谱系,以具备开放性、反思性和统合性的框架应对各种算法风险的挑战。

文章结构

引言。算法的本质是解决问题的数学过程,它本身只是一种特定的思维路径或方法,但一旦基于此种思维形成算法应用,就有可能对个体权益、公序良俗及公共安全等法益造成风险。算法规制的本质是对利用算法进行各种活动的风险规制,即对算法被应用于各种信息技术场景的应用行为之规制。在当前形势下,整理算法规制工具的谱系,明确各种算法规制工具的应用场景、技术条件及功能,并通过一种谱系化的努力将这些规制工具纳入法治的轨道,已成为算法治理进程中一项基础性的艰巨挑战。

一、算法引致风险的原因及规制需求。算法应用的风险主要包括:(1)生命权、健康权风险;(2)平等权风险;(3)思想与行为自由风险;(4)财产安全风险;(5)获得公平裁量或审判机会之风险;(6)劳动权或获得就业机会的风险;(7)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以及金融安全之风险;等等。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算法造成上述风险的原因,发现算法风险成因之谱系,才能进一步考察算法规制的谱系化问题。算法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标失范,即算法设计的目标不符合法律规范的精神或宗旨。二是算法缺陷,即算法设计不能稳定、准确地实现其目标。三是信任危机,即对于算法设计的目标及其实现机理,受算法影响的主体缺乏足够的理解和信任。四是防御薄弱,即算法如果不能有效实现其目标或产生其他负面作用,受影响的相关主体缺乏充分的防御手段。五是监管与责任机制有待完善,即对于前述各种算法风险的产生、控制和补救,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和法律救济的途径尚需要加强。

二、当前法律理论与实践中的算法规制进路。目前的学说及实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从不同进路推动算法规制的发展:(一)算法设计目标纠偏机制。(二)算法设计缺陷防范机制。(三)算法信任维系机制。(四)算法相关权利。(五)算法监管辅助措施。(六)算法责任。

三、算法规制现状的局限性。(一)规制思维的局限性。(二)规制对象的局限性(三)规制主体的局限性(四)规制工具的局限性(五)法律关系的局限性

四、构建和发展算法规制谱系的思考。算法规制谱系的大致轮廓已经形成,但由于种种局限性的存在,这一内容驳杂、系统性不足且维度单一的规制架构还不足以全面承担起算法风险治理的任务。算法规制应当在既有架构的基础上形成内容系统、维度完备、逻辑清晰的谱系,为规制者、被规制者及社会公众提供清晰的思维路线图及风险治理预期,推动算法规制走向成熟和完善。(一)算法规制谱系的基本思考图式。在算法规制谱系中,规制谱系的连续性只能来自于算法规制的价值考量。然而,此种价值平衡又呈现多元性且难以被量化计算,只能被看作某种指引性的价值原则,这使得算法规制谱系的连续性难以被清晰显示和确定。即便如此,我们仍然有可能为算法规制的谱系建立某种基础性的思考图式,使算法规制的进路选择具备共通的法理基础。(二)算法规制谱系的主要维度。算法风险的治理必然是系统性、多维度的。自风险规制过程的视角观之,算法规制的主要维度应当包括算法风险的成因、风险规制的工具或手段、算法风险规制的参与者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其中,由于法律关系的范围过分广泛且可能与其他维度发生交叠,可以集中考量有利于受风险影响个体或群体(主要是算法应用的用户)进行自我保护的手段,即算法相关权利的确认与行使。由此,算法规制的谱系可以至少包含四重维度,即风险成因维度、规制工具维度、用户权利维度和参与主体维度。(三)算法规制谱系中不同维度间的联结

算法规制谱系的基本图式

这一基本图式旨在展示的核心要点是一种体系化的风险规制思路,即不同维度上各要素的合理联结可以为算法规制的制度设计形成有意义的参考思维路线图,为不同的算法风险和规制目标形成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并提供环环紧扣的规制方案。(四)以人之主体性地位为基点的动态规制谱系。面对变动不居、难以预料的种种外部条件,我们应当回归人与算法的基本关系、回归人的主体性地位去寻找算法规制谱系的基点。

结语。算法规制需要建立谱系,将零敲碎打的制度安排及学理思考整合为系统性的思考图式。这一思考图式所包含的维度和要素可以不断因时而异、与时偕行,但无论如何变化,其工具性、策略性的一面均应通过人与算法的基本关系展开,进而在人面对算法的系列需求中发现和把握各种算法规制活动的内在连续性。如此,算法规制的谱系方能在不断演化的信息技术与社会生活中保持生命力,促使算法的发展尽可能惠及用户、企业及社会公众,也保证人在算法与程序的惊涛骇浪中依然有能力掌控自身的命运。

文献支撑

全文引注数量:57

主要支撑文献:之前形成最基本的判断,此为谱系梳理式文章,应当属于理论重构,但要建立在过往研究之上,但本文的引用其实并不高,才57个。其中大概三分之一是外文文献,一大部分是对现有研究的梳理,引用的层级较高。是否因为《中国法学》对引用期刊的层级有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解释为什么不多引用一些既有文献?因为我认为多引用一些文献是好事情。当然,作者在这57个引注里对文献的把握极为精准,给我的感觉总是在最关键之处引用,精准、恰当,一击致命。

亮点总结

谱系重构。其实我也不知道是否是在“重构”,但依作者之梳理与结论,加之这篇文章发表于《中国法学》,那应该是重构无疑。

中兴之文献。读完,作者之野心昭然若揭。这篇文章想成为算法规制的另一个起点,第一个起点我也不知道在哪,总之关于算法规制的研究就开始了,而这篇论文起名:算法规制的谱系,意指截止到现在,之前的文献已经被鄙人梳理完了,而且建构起来了一个非常合理的“谱系”,之后的研究者请对号入座,看看自己的研究处于鄙人谱系中的何处。即使不认同本文的观点,你也绕不开文本,那必须予以回应。这不,仅仅一年过去,引用量就快30了。

逻辑简结。虽然在论文第四部分结构复杂,但文章整体逻辑极为清晰明了,这在《中国法学》是不多见的,尤其是每个小标题的凝练程度,像教科书,下面每一段相当于把标题展开说说。这相当于作者抑制住了自己卖弄一下的欲望,用最简单的表述来表达,难得一见。

有感而发

本篇论文是在某位老师的力荐之下得知,特来拜读。

引言部分,先交代“信息茧房”的时代背景,后通过文献确定算法的概念,后确定算法规制的概念,证明该问题极其重要,并指出自己将怎么展开论证。非常标准的引言,本篇论文中的特点是格外的简练,直入主题,引用少却精。这一点需要反思,引言不宜引用太多内容,因为这并不是对自己论文核心观点的真正支撑。

第一部分相当于梳理了既有研究。因人工智能法学从2017年开始蓬勃发展,文献数量呈指数级上升,经过四年的发展,已有了一定的文献积累,不可能像2017年发表于《法律科学》的文章那般,不引用书、不引用论文,只引用宣言、规划、纯计算机方面的研究,那时候所做工作的开创性的,只能这么写。而现在必须建立在前人的肩膀之上,才能展开自己有意义的研究。自己一拍脑袋写出来的东西是没有什么价值的,借鉴了前人之讨论相当于为自己的论文寻找地基,找的砖头越多、质量越好,盖起来的大厦才能牢固、坚不可摧。从这一部分来看,只能说在《中国法学》的水平上,中规中矩。

看完第二部分好像明白了:这篇文章的价值在于“梳理”,呈现的结果就是“谱系”,因为对这一领域没有大量的阅读,没有第一时间判断出来本文之价值。本文价值在于通过一篇文章,将人工智能法学的规制研究全部梳理了一遍,涵盖中外,用合理的框架,将现有研究都容纳进来,第一让非同一领域的学者快速了解人工智能法学,第二这是一篇引用量容易很高的论文,因为相当于综述,涵盖的范围广,只要写人工智能法学方面的论文,一定要上诉最基础的研究,一定与本文某部分相重合,难怪可以发表在《中国法学》。

本篇论文看着十分舒服,尤其是第二第三部分,看到小标题就知道了下边一大段在讲什么,是一种高度的概括,虽然在我看来牺牲了文章的逻辑美,因本文大多处都是列举,并列结构,没有发挥出学者的“文采”。

作者在本文中所做的大量工作实际的归纳、整理,用不同的视角或者说更加宏观、合理的视角对算法规制进行了重观察、重定位,论文的核心部分是第四部分,基本全是基于“谱系”所做的开创性工作,一般情况下,编辑会说扩写第四部分,删减前三部分,但本文的结论中也指出,本文的价值一部分在于重新的定位与梳理,对“谱系”进行定型,为日后算法规制的研究做奠基性的工作,因此前三部分同样重要,虽然看上去写作这一部分的难度并没有这么大。

作者在第四部分是下了大功夫的,尤其是那张图。这也证明了在文科论文写作中图标的重要性。因为一般是用不到图表的,如果用到了,说明逻辑复杂,涵盖内容丰富,而自己所做的工作多,功夫下到位了,而且提炼程度高。刚才又意识到了文科论文中图标一大优点,就是有些令人难以进行反驳。理解图表之结构、逻辑就已经很难了,如果要说指出哪里不合适还有可能,如果要让人思考该图表之结构设计不对,该怎么重新设计,这就很难为人了,重新架构起新的逻辑结构,尤其是看到眼前这张密密麻麻、设计精良的表时,总会有些畏难情绪。因为,日后在写作时,如果有机会、有能力、有精力做表,还是做吧,能大大提高论文的质量,清理论文的写作思路,填充论文的写作内容,最后达到发表更好期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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