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维修协议
编号:
甲方(承修方):
乙方(送修方):
乙方现有 (型号)汽车起重机,车牌号 ,车架号 ,于 年 月 日在甲方维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此次设备维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 维修约定
1.1甲方在乙方(或乙方委托人)在场的前提下,对车辆进行检测,并经双方确认后将维修项目、维修材料及维修工时费用连同车辆基本信息填入《设备维修单》。
1. 2甲、乙双方必须在《设备维修单》中签字盖章确认。
1. 3乙方车辆在送至甲方维修厂 天内甲方完成维修工作(以协议签订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维修过程中出现增修或返修项目的,经甲、乙双方对该增修或返修项目及其费用进行书面确认后,甲、乙双方需另行协商维修完工时间。
1. 4维修配件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维修款结算
2.1维修材料费: 元,维修工时费: 元,维修款合计:
元(大写: ),具体的维修项目及维修款明细详见《设备维修单》、《设备增修单》等相关单据。
2.2、结算方式:
2.2.1双方同意以下述第 项方式进行结算
(1)验收交付设备前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维修款,乙方未全额结算前,甲方有权留置维修设备。维修款逾期超过60天未付的,甲方有权处置维修设备冲抵乙方欠款。
(2)维修款以分期方式支付,即从 年 月 日起,乙方分 期支付,即每月 日前支付 元,于 年 月 日前付完全额维修款。
(3)维修车辆为保险事故车,车辆维修完工后的维修款属于保险理赔责任的部分,以保险公司最终定损为准,如该理赔款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至甲方的,则冲抵乙方应付维修款,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至乙方的,乙方应于收到该款后的3天内,支付给甲方,冲抵乙方应付维修款;非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即维修款与保险公司最终核定理赔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并于保险公司最终定损后 天内支付给甲方。因乙方原因致保险公司无法正常支付理赔款项的,甲方在收到保险公司相关通知后,有权要求乙方于3日内直接支付甲方维修款,或有权要求乙方排除保险现赔障碍,并在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项后再予以交付设备。
2.2.2乙方支付维修款项,必须支付至甲方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维修质量保证
3.1设备维修完毕,甲方通知乙方提取设备,双方同时在场对设备的整修、车辆状态、随车物件进行确认,并且在设备交接单签字确认,乙方方可提取设备。
3.2甲方对乙方整修范围内所使用的零配件及维修质量提出保证,自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3月内出现相同故障问题的,甲方负责免费维修及更换(人为因素损坏除外)。超过质量保证期限的,甲方承担不再质量保证。
3.3乙方委托第三人提取设备的,需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设备交付第三人后造成设备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应保证所维修、更换配件符合行业质量标准。
4.2乙方对甲方已维修的设备进行验收,如验收不达标有权要求甲方返修,直至达标(人为因素除外)。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按量支付维修款,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
5.违约责任
5.1、一方履行协议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5.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维修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逾期款的7‰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3 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维修并交付设备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6.协议修改和终止
6.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应条款。
6.2任何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丧失履行能力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6.3双方履行完协议义务,本协议终止。
7.其他约定
7.1《设备维修单》、《设备增修单》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7.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法人盖章,自然人捺手印):
身份证号(自然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