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与法律顾问合同
律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执业机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1、一般规定
甲方、乙方
2、工作职责
(1)乙方的代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办理本所或受托人的各类诉讼案件;参加仲裁活动及调解活动;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签约;处理其他非诉讼事务和业务;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等文书;
(3)乙方的代理费用(如需支付),由甲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向乙方支付。
(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事宜。
3、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应共同遵循下列约定:①甲方向乙方指派或者委派一名具有相关行业知识的专职律师作为其法律服务人员;②甲方可随时以方式询问乙方的相关情况;③乙方应在接受委托前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
(2) 乙方有权查阅甲方保存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资料(如需要) ;
(3)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或申请人民法院裁决。协商或裁决期间不计算在本协议的期限内;
(4)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其所承揽的工作。
4、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①未按约定期限提供服务的;②因故意或其他原因延误提供服务的;③未按时完成工作时限要求的 ;④因过失导致损失扩大而未能采取补救措施的⑤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
(2)另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时 ,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时 ,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
(5) 本合同一式三份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