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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 09:31:57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范本(不尊重私有企业,就是砸多数人饭碗)



最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三十一条》”)发布,其中提到“公平”8次、“平等”3次,“同等”1次,“一视同仁”1次。这些相关内容与30年前即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提“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一脉相承,一以贯之。

穿越回1981年。从那一年起,个体经营户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或者“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了。如果当年你去一家个体户上班,你的同事一般只能有一个,最多不能超过四个。而且即使这么少的雇员数量,还得“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才能“请”和“带”。[1]不能用“雇”,而用“请”和“带”,多委婉、多艺术的字眼,试想一下,当年的突破有多难。

再穿越回1988年。35年前,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私企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废止。该条例明确私营企业是“雇工八人以上”的经济组织。[2]难道八人以下就不称其为私营企业?当然不是,如此特别规定的背景,是因为经典理论认为,雇工八人是小业主与资本家的界限。当时要恢复和发展私企,必须要突破这一思想或理论上的桎梏。

除雇工人数的突破外,《1988私企条例》还明确私企的“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即确认私有,而且是生产资料的私有),但这一行政法规当年使用的概念是“私营企业”而不是“私有企业”,沿用至今。在当下,有必要在历经私企三十五年的大发展之后,乘《三十一条》的东风,审时度势,借鉴“国营企业”到“国有企业”的衍变,从高位阶立法上认可“私营企业”衍变为“私有企业”的概念,体现产权内核和产权保护导向。

私企主要相对于国企而存在,在1993年之前有过一个历史阶段,都从“营”或“经营”的视角,分别被称谓为“民营企业”和“国营企业”。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这一修改体现了产权内核,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的转变,都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

现行官方文件基本不使用“私有企业”概念,但在极个别必须明确产权边界的场合,也有使用“私有企业”的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一条内容是:“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从根本大法上不单独强调对私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也可作为强化对私有企业法治保障及平等保护的另外一个切入点对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1982年宪法到现行宪法,一方面,定位逐步提升,从“补充”上升到了“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一直有“指导、帮助和监督”或“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对于国有经济,从1982年宪法到现行宪法,一直规定“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或“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并没有监督管理的字眼。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国有经济、国有资产同样需要,也真切地存在监督和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级国有企业监管机构的存在,就已充分说明,无需另行论证。

真正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市场主体的真正平等。“我们没有理由认为, 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一定要通过对私有企业主的政治歧视来实现。”[3]“如果革除歧视私企的制度,让私企在平等的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自由发展, 中国经济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4]

回到今天,在私企上班的你,也许会有上百、上千个同事,你的私企老板招聘你或你的同事,早就不需要行政机关“批准”了。

尊重私有企业,就是守护多数人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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