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信访管理,发挥信访工作在联系群众、提供信息、加强监督和维护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依据国家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和落实集团《信访维稳工作要点》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工作依据
《国务院信访条例》
《关于建立健全信访维稳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二、信访工作原则
信访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据国家政策、法律办事的原则;区别对待,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的原则;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信访工作责任单位
公司设专门的信访办公室,归口党群工作部管理,由专人负责。
四、信访工作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子(分)公司信访工作。
五、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受理员工对公司各级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检举、控告。
(二)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从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三)向有关领导及时反映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要情况。
(四)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子(分)公司转办、督办信访案件;向上级机关转报信访案件处理结果。
(五)承办公司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
(六)做好信访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六、信访工作程序
(一)接信程序
1.拆信。及时拆开来信,清点信件及随信物品。
2.阅读。认真阅读来信,了解信件的全部内容。
3.登记。根据来信的内容进行登记,认真填写《员工、群众来信(访)登记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权限的,按照信件管理办法及时分发传递给有关部门、领导阅处。
4.办理。妥善处置本部门管理权限的信件,填写好《公司信访情况处理单》,及时上报有关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认真着手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将办理结果归档。
(二)接访程序
1.接待。对待上访员工态度和蔼,服务热情,上访员工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对提供的材料必须签署姓名和日期,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接谈。通过倾听或询问的方式,将上访员工反映的问题了解清楚,并做好接谈记录。
3.登记。对来访接谈的情况进行认真、及时的登记整理。可以在信访办公室现场办结的,不再进入下一流程。
4.办理。不能解决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大小、处理权限、紧急程度、法律法规和政策界定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解释说服;(2)开具《公司信访情况处理单》;(3)协调、立案、督办。
(三)重大信访事项
1.集体上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含5人)。
2.重复上访、已进入信访程序的信访事项不再接谈。
七、信访情况办理要求
(一)对于员工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若应由子(分)公司办理的,经公司有关领导批示,转交子(分)公司处理。若应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由公司有关领导批转指定牵头部门受理,信访办公室协调办理。
(二)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司信访办公室转交子(分)公司处理的一般信访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对于较为复杂的信访案件,应在二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向信访办公室报送处理结果。
(三)对于揭发、检举的有功人员应予以鼓励;对于有意诬告陷害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提交有关部门、单位作出处理;对于无理取闹的信访人员,要批评教育,以确保信访工作的严肃性。
八、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内容
公司部室、各子(分)公司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不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2.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而引发信访矛盾且不及时纠正的。
3.办理信访事项时无正当理由搁置、拖延、贻误时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有条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不说明情况,不应解决的不讲清道理;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拖着不办,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5.对群众上访敷衍塞责、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集体上访,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达信访负责处理现场负责处理、劝返而滞留,造成不良影响的。
7.对集体访劝返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造成再次上访的。
8.泄漏信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对信访人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致使信访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9.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
10.违反有关规定,压报、迟报、瞒报信访信息,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11.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信访人的。
12.侵犯信访人的合法信访权利,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二)责任追究形式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告诫;2.责成说明情况;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诫勉谈话;5.通报批评;6.党纪政纪处分;7.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